张含律师亲办案例
郑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来源:张含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浏览量:57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含律师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根据双方的举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35,《侵权责任法》8、13、48条,高院155文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郑某判处2年至3年刑罚,并不适用缓刑,悔罪态度差,无法取得受害人的原谅。

1、郑某无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郑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造成原告年仅十九岁的儿子失去了生命。根本就不是上诉人所称的情节较轻,据我们了解,其在事发之前已经被交警拦停过,要求其停车休息,而其不听劝阻,哄骗交警谎称休息,继续疲劳驾驶,与停在路边的白金山的车追尾,导致惨剧。在公安机关调查交通事实时,交代事故发生经过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员的法定的义务,根本就不是“坦白”,完全不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 郑某赔偿态度差!

事故发生后,郑某屋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至一审开庭前郑某未支付包括丧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在原一审开庭过程中始终就说“我以后挣钱赔你们”,没有实质性的赔偿行为,依仗自己也受伤,抱着可能不会被收监执行的侥幸心理,繁衍受害人家属。没有一个积极的赔偿态度,甚至以自己腿部感染为借口要求法庭延期开庭,直到承办法官亲自到医院了解情况,才得以开庭。缴纳的四万元,也是在被逮捕后,才拿出来的。至今仍称车定损4.5万,已经卖掉,一个未修理的事故车,谁会购买?卖车钱四五万交了医疗费,又借了五六万交医疗费,其总共医疗费也就五六万,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

后又称卖房卖地要赔偿受害人,至今也没有实质性的行为。

二、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1、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标准

(1)居住证明足以证实受害人在城市生活的事实。

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的证明,足以证实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多在城市生活的事实。该证明系居委会开具,居委会系对本辖区内常驻和流动人口进行直接管理的机构,居委会有开具“四证”的权力和义务,包括失业证、生育证、居住证。

(2)暂住证不是唯一证实居住处所的证据。

被告人一再强调受害人应当在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才能证实在城市生活,在生活中未办理暂住证的情形非常普遍,暂住证不是唯一证实居住处所的证据,即便办理了暂住证,中途离开一段时间,或迁徙到别处生活也是非常正常的。法院通常也会以暂住证的时间计算城镇居住的时间。

(3)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35条,死亡赔偿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应当适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即2011年度16625元。

2、其他各项赔偿,均有相应票据证明。

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2万不分责任比例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一并赔偿受害人。

《侵权责任法》48条,《道交法》76条,《保险法》65条对此均有规定。

白金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12.2万,商业三者险30万,这两个险种均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根据高院155号文第二条“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一般不予追加。”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请求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一案中一并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和商业险同为人保,应当在各自的限额内一并赔偿。

四、白金山与郑某相互责任比例应为4:6

白金山驾驶的车辆停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且超载,有两项违章行为。且不应当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承担40%的比例合适。

五、各被告人在交强险之外的部分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过失,导致交通事故,是共同侵权人,根据《人损》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高院155号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郑华建是车主,也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望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二年 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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